新龙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位于甘孜州中部北纬30°23ˊ-31。32/,东经99。37/-100。54/。东邻炉霍、道孚县,南接理塘、雅江县,西依白玉县,西靠德格县,北界甘孜县。东西窄,南北长,面积8675平方公里。古为白狼国地。隋属附国。唐、宁属叶蕃。元至元十年(1273)封“瞻对本冲”,为瞻对第一代土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置喇马儿刚等处招讨司。明洪武六年(1373),册封上、下瞻对5土司。洪武七年(1374),设沙可万户府和兆日千户所。清康熙四十年(1701),置喇滚安抚司。雍正六年(1728)至乾隆十年(1745),先后分授上、中瞻为长官司、下瞻对安抚司,故称“三瞻”。道光二十八年(1848),中瞻波日。工布朗结控制全瞻对。同治四年(1865)起成为西藏在川所辖达船46年之“飞地”。宣统三年(1911),置瞻对设治委员。民国五年(1916),置瞻化县。1936年5月,红军经瞻化,成立了瞻化县博巴政府和雄龙西、尤拉西、甲拉西等待1个乡博巴政府。民国28年(1939),属西康省第四行政督察区。1950年,属西康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90年辖4区、1镇、23乡。县治如龙镇,距州府康定产75公里,离省会成都841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