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位于甘孜州中部北纬30°23ˊ-31。32/,东经99。37/-100。54/。东邻炉霍、道孚县,南接理塘、雅江县,西依白玉县,西靠德格县,北界甘孜县。东西窄,南北长,面积8675平方公里。古为白狼国地。隋属附国。唐、宁属叶蕃。元至元十年(1273)封“瞻对本冲”,为瞻对第一代土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置喇马儿刚等处招讨司。明洪武六年(1373),册封上、下瞻对5土司。洪武七年(1374),设沙可万户府和兆日千户所。清康熙四十年(1701),置喇滚安抚司。雍正六年(1728)至乾隆十年(1745),先后分授上、中瞻为长官司、下瞻对安抚司,故称“三瞻”。道光二十八年(1848),中瞻波日。工布朗结控制全瞻对。同治四年(1865)起成为西藏在川所辖达船46年之“飞地”。宣统三年(1911),置瞻对设治委员。民国五年(1916),置瞻化县。1936年5月,红军经瞻化,成立了瞻化县博巴政府和雄龙西、尤拉西、甲拉西等待1个乡博巴政府。民国28年(1939),属西康省第四行政督察区。1950年,属西康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90年辖4区、1镇、23乡。县治如龙镇,距州府康定产75公里,离省会成都841公里。